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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声明1.旅途中如遇天气.自然灾害.国家地方政策性调整以及交通部门等诸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损失或行程延误产生的费用将由旅游者自理,俱乐部可协助解决;在俱乐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旅游车途中出现故障或意外事故由此造成行程延误;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俱乐部可根据旅游行程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延长旅游时间;
2.游客因自身原因中途放弃游览;餐费.住宿.门票一概不退;
3.若有导游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不产生门票;领队现退(折扣门票)特价线路除外
【关于户外风险的免责声明:参予责任】1.凡报名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发起人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发起人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同样不承担.本声明中关于免除发起人或本俱乐部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的共同发起人;领队,副领队及钱物保管人员.本声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制定.
2.活动中发起者只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与协调,活动性质均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者均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发起人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补充民事赔偿责任.不担保或提供任何参加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本俱乐部和发起人的组织和发起户外活动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违反对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违反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违反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全保障义务,也不构成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参加者应正确评估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性,自行评判风险承担能力,并根据自己的体能状况谨慎选择参加,在活动中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如有问题或身体不适应及早告知领队.谢绝心脏病;高血压及不宜登山运动的疾病患者参加活动.活动提倡自助原则,行动必须统一安排.否则请自觉退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