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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风险的免责声明:参予责任】
1.凡报名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发起人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发起人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同样不承担.本声明中关于免除发起人或本俱乐部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的共同发起人;领队,副领队及钱物保管人员.本声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制定.
2.活动中发起者只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与协调,活动性质均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者均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发起人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补充民事赔偿责任.不担保或提供任何参加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本俱乐部和发起人的组织和发起户外活动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违反对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违反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违反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全保障义务,也不构成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参加者应当正确评估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性,自行评判风险承担能力,并根据自己的体能状况谨慎选择参加,在活动中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如有问题或身体不适应及早告知领队.谢绝心脏病、高血压及不宜登山运动的疾病患者参加活动.如需中途离开队伍去购物或上洗手间,请告知同行者,并二人以上同去.户外活动提倡自助原则,行动必须统一安排.否则请自觉退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