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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名字):
乙方(旅游者名字):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需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本旅行社(甲方)和旅游者(乙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协助乙方安排旅游购物场所,具体约定如下:
购物点安排
地点 名称 购物时间
民丹岛 乳胶工厂、咖啡工厂、燕窝土产店 约60分钟/店
1.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以上旅游产品,清晰明白该旅游产品费用的构成和所含内容。
2.甲方协助安排本协议有关的购物活动系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协议;
3.甲方或其委派的带团导游/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4.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双方需确认是在不影响团队的正常行程的前提下方可。
5.本补充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每次参观时间不超过60分钟,甲方保证旅游购物场所服务正规,所售商品无假冒伪劣,确保产品质量。乙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购物,自主选择所购物品和价格。甲方不得有强迫行为。
6.本补充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或进货渠道等原因存在价格差异,甲方慎重提醒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7.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索要发票或售卖单据及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8.关于退换货:如果因为质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换货的,需要退换的货品必须保证未经使用, 不影响二次销售,我社承诺无条件退换。
9.本补充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
甲方(旅行社)签字: 乙方(旅游者)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