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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科、技能要求:
必须完成下列所要求的技能标准。
(一)游泳能力(无著任何装备)
1.200公尺游泳,中途不可停止,不限泳姿。
2.10分钟的求生游、防溺、水面漂浮等。
3.15公尺水平潜泳,身体不得露出水面,不可跳水。
(二)限制水域-浮潜技术(开放水域亦可),使用面镜、脚蹼、呼吸管、BC、潜水衣(祝状况而定)、配重带(视潜衣而定)。
1. 400米游泳,使用面镜、呼吸管、脚蹼。不得中途停留及用手助划。
2. 完成下列技巧:入水出水,水平潜泳,穿蛙鞋水面游泳,面镜排水,呼吸管排水,脱卸配重带,浮力控制,水中潜游及上升。
(三)开放水域一浮潜技术练习,使用适合该区域之浮潜装备。
1. 选择、检查、组合、调整及穿著浮潜装备,做浮潜前个人及同伴的装备检查。面镜防雾,潜水后卸下装备,清洗、保养。
2.视当地状况,使用适当的技术,作浮潜练习。
3.执行水面浮力检查及调整,以便可达潜水深度的适当浮力。
4.正确地手势信号并互相认识。
5.面镜、脚蹼、配重带的水面脱著。
6.在水面上以吹气方式,将自己及同伴的BC充气及放气。
7.在水面上休息或游泳时,脸没入水中,用呼吸管呼吸。
8.在水面上,脸没入水中,若呼吸管有水,则呼吸管排水呼吸。
9.操作头先式及足先式之潜水:潜水水中,作耳压平衡、水中游泳及浮出水面,慢动作上升,向上看,单臂上举,旋转上升,呼吸管排水并恢复呼吸而不必由口中取下呼吸管倒水。使之舒适而有效地下潜及上升。
10.若为特殊水域潜水,能游泳穿过水中杂草,海藻或其他障碍物。
11.在3米深的水底打捞一件东西。
12.实行同伴制度,浮潜时在水面上与下潜同伴保持3公尺左右的距离。当一人下潜时,另一同伴则保持在潜入者附近水面上(限浮潜技术)。
13.操作水中救援及护送同伴。水中模拟疲惫同伴放出,并护送至50米外的地方。
14.从3米深的水中救出模拟昏迷的同伴至水面上,卸除其配重带、面镜、呼吸管,并模拟施行人工呼吸。
15.操作自己及同伴腿部抽筋解脱。
16.使用潜水旗及引导绳以标示潜水区域。
17.证明对潜水技艺的熟练度及适当耐力的肯定。
(四)开放水域-水肺潜水技术练习,使用适于该地区之装备。
1. 在水肺潜水前,应先熟练第3项中所列各种开放水域的浮潜技巧。
2.脸部没入水中,交替使用呼吸管与调节器呼吸而不至呛水。
3.用呼吸管呼吸,并做面镜、脚蹼、配重带、水肺组件之脱著装,依照顺序。
4.同伴编组,在水面及水中练习水肺潜水,距离应保持3米以内,必要时应小于3米。
5. 足先式入水,以最少的手臂助划潜入水中,控制呼吸浮力,以控制下潜速度,并做耳压平衡。
6.不依靠支持物及最小运动的状况下,用BC、配重带及控制呼吸来调节浮力漂离水底。
7.水中信号,标准手势的正确性,认识接牧并回复。
8.使用水肺呼吸时,重复做面镜进水排除。
9.使用两种调节器排水法排水,移开调节器再含回口中并做调节器排水。
10.调节器复位,将调节器滑落到肩磅背后再将它取回呼吸。
11.与同伴做水肺潜水共气呼吸,供气者始需供给同伴空,演练深度必须在5-8米的固定位置中进行。
12.控制下的紧急上升,所有装备配带整齐,口含调节器,保持正常的上升速度。在5-8米深的水中进行。
13.水肺潜水总计至少80分钟,可4次水肺潜水中加1次浮潜或5次水肺潜水。
14.为防止空气不足,需常注意气压表,上升时亦应注意不得少于规定之压力。
15. 特殊水域潜水,须在有限的能见度下进行。
16.使用水肺呼吸时,保持正常频率,上升时控制BC保持中性浮力,以指示的速度上升。
17.水肺潜水时,以备用调节器或其他呼吸气源,供给或接受同伴空气。
(五)环境认识
1.对当地潜水场所,必须认识其安全性、气候状况,水中状况,入水及出水点,水底地形特征等。如外海暗礁等。
2.当穿著水肺潜水各种装备时,必须能够直接穿过,绕过或由上面通过各种水中地形。例如岩石,珊瑚礁等。
3.空气消耗与潜航。
4.计算并记录每人每分钟所消耗的空气量,以BAR,kg/cg2为计量单位。使用气压表,深度表,计时器。应用以上的装备,计划一个安全而无需减压的潜水,并保留足够的空气供下潜、停留、上升、安全界限内。
5.潜航时依据环境或指北针的帮助。潜至一指定地区,或向某一指定方向潜航一段时间。
6.使用指北针定位时,按所定之方位潜航,潜返时按互补的路径回到出发点或邻近的位置。
7.更深的潜水
8. 拟订安全的计划,进行12-15米适宜深度的潜水练习。
9. 用重复潜水减压表计算,了解某一较深潜水之最大无减压时间,完成这次潜水后,计算重复潜水某一深度之最大无减压时间。
10.在较深水域中操作各种潜水装备时,至少需包括:开放水域水肺装备、气压表、深度表、计时器、配重带、BC、备用调节器及潜水衣。
11.有效的浮力控制:水面浮动,正确的速度下潜、上升及自水底以正确的速度上升至水面。
12.在初级一星级水肺潜水课程中,按下列顺序指导活动。若为了加强潜水训练及活动,也可使用其他程序。
13.确实督导初步的潜水。
14.水肺潜水技艺的评鉴。
15.开放水域训练之督导
16.教练需亲自视察及评估每次开放水域潜水所要求之技巧,在第二次及以后的开放水域潜水训练时,当学员达到满意的技巧或成绩时,教练可将监督责任委托给助教,以护航学员潜水。除开放水域训练外,其他时间不得委托监督。助教可在水面上及潜离时护航学员,也可在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临时代为监督其余的学员。
17.前项所述之监督要求,准一的例外是在第四次开放水域训练中所要求的潜航练习。学员在结伴配对及无直接监督之下作潜航练习及部分潜水练习,但在第四次水肺训练中,学员需按上项之规定,由教练或助教监督。
18.每位助教最多只能监督2个学员在水中练习。
19.潜水训练结束后之潜水练习,或是加强学员潜水经验之练习,可在间接监督下进行,由教练规定范围,作为一般观察、评估、指导话动之依据。教练不必亲自观察及指导技巧演练,但需亲临潜水出入水点。同时批准潜水活动计划、潜水标准、装备检查、入水、出水、简报等之督导,并随时准备潜水装备能迅速进入水中。